農會編制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仍繼續於農會服務者,其適用勞動基準法 前之工作年資(以下簡稱編制員工舊制年資),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之退休 金計算方式,結算編制員工舊制年資。 前項結算金額,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以前,由農會資遣、 退休、撫卹準備金專戶發給。 農會資遣費、退休金、撫卹金之準備金專戶金額,不足支應前項發給者, 得以淨值轉銷或借款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