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之捐助行為,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
。但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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