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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二條
預撥經費係指凡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為應事實之需要,先行預撥之費款 。 各機關在預撥經費項下支付者,應依本府核定金額範圍及核定支付科目 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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