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有財產因天災、盜竊或其它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管理機關應即 派員查明毀損或滅失情形,攝取現場照片及估計損失,依照審計法令有關 規定,檢具證件報請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後,依規定辦理登記。 前項財產,如因他人侵權行為而致毀損或滅失者,管理機關應依法請求賠 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