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縣有財產因天災、盜竊或其它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管理機關應即
派員查明毀損或滅失情形,攝取現場照片及估計損失,依照審計法令有關
規定,檢具證件報請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後,依規定辦理登記。
前項財產,如因他人侵權行為而致毀損或滅失者,管理機關應依法請求賠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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