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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二條(押租金之代為清償)
徵收耕地之原有押租金,佃農得向政府申請比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 ,就地主應得補償內,代為補償。其於徵收前,由業、佃雙方協議清償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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