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徵收耕地之原有押租金,佃農得向政府申請比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
  ,就地主應得補償內,代為補償。其於徵收前,由業、佃雙方協議清償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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