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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三條(多數雇農之放領)
依本條例放領之耕地,其有現耕雇農而在二人以上者,由鄉鎮區公所耕 地租佃委員會,依其耕作能力審擇放領,並報請縣市政府核定之。 前項雇農如為流動及臨時性質,其耕地由政府就登記之待耕農戶核定放 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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