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清算所得之計算如下:
存貨變現收入-存貨變現成本=存貨變現損益

非存貨資產變現收益+償還負債收益+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收益+其他
收益=清算收益

非存貨資產變現損失+收取債權損失+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損失+清算
費用+其他損失=清算損失

存貨變現損益+清算收益-清算損失=清算所得或虧損

清算所得-依法准予扣除之以往年度核定虧損額-各項依法免計入所得之
收益-各項依法免稅之所得=清算課稅所得

前項存貨變現成本之計算準用第三十一條有關銷貨成本計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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