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應依技術標準規定編號標示其產品。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將技術標準規定之編號標示於不符合相關技術
標準規定之產品時,民航局得廢止其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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