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為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管理、
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
、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
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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