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除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十一條 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本條增訂第二項。 二、為與本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之修正施行日期同步,爰本次修正與之相關 之條文(第二十一條)配合另定其施行日期,其他修正條文則自發布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