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849
人,瀏覽人次:
89105804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四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應由水利會派員主持各選區選務,並分區聘請地方公 正人士二人為監察員。 會長之選舉,應由出席會員代表互推二至四人為監察員負投、開票監察 之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