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會員代表之選舉,應由水利會派員主持各選區選務,並分區聘請地方公
  正人士二人為監察員。
  會長之選舉,應由出席會員代表互推二至四人為監察員負投、開票監察
  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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