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其基地非屬縣有者,如部分毀損,其賸餘之建築物尚堪使用, 除得依法請求賠償外,應通知基地所有權人按賸餘建築物面積承購,基地 所有權人放棄承購時,由承租人按賸餘面積承購,如承租人不承購,應收 回依法標售。 前項房屋收回標售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得標價格優先承購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