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由縣市政府編列清冊,於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以閱覽方式為之。
  二、公告清冊應包括承領人姓名、住所、放領耕地標示及附帶放領等項
      。但附帶放領得另冊公告。
  三、耕地承領人應於閱覽公告期間同時將放領耕地之租約,呈繳當地鄉
      鎮公所更正或註銷。
  四、放領公告得與徵收公告同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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