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由縣市政府編列清冊,於耕地所在地鄉鎮區公所以閱覽方式為之。 二、公告清冊應包括承領人姓名、住所、放領耕地標示及附帶放領等項 。但附帶放領得另冊公告。 三、耕地承領人應於閱覽公告期間同時將放領耕地之租約,呈繳當地鄉 鎮公所更正或註銷。 四、放領公告得與徵收公告同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