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保險業或前一會計年度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之人身保險
業及資產規模為前五大之財產保險業應編製中、英文版之永續報告書;報
告書中除需揭露「綠色金融成效」之相關資訊,並應取得第三方驗證。
保險業編製前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上市上櫃保險業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規定,編製永續報告書。
二、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非屬上市上櫃保險業者,可與金融控股公司
(母公司)共同出具一份永續報告書,惟內容應可個別辨識屬於保險
業等各子公司推動永續發展相關具體作為,且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各
業別編製永續報告書所應揭露項目。
三、非上市上櫃公司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永續報告書編製方式同
前款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1.本條新增
2.原第64條第五項移至本條第一項。
3.依保險局 113年11月11日保局(產)字第1130434842號函所示,為簡化
永續報告書編製作業,保險業自 115年起編製前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依
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4.鑑於永續金融評鑑受評機構提出之佐證資料包含永續報告書,未來金控
公司及其子公司永續報告書整併為一,各子公司應提出永續作為之佐證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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