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期貨信託事業不符第四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