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懲罰處分應以書面載明懲罰種類、懲度、違紀事由及法令依據,並附記不
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救濟之機關。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第八項後段移列修正。
二、增訂懲罰處分應以書面作成為原則,並修正應載明事項及酌作文字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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