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由具有業務員資格者為之;在開戶前應
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應將風險預告書交
付期貨交易人。
前項風險預告書之記載事項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