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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五條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由具有業務員資格者為之;在開戶前應 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應將風險預告書交 付期貨交易人。 前項風險預告書之記載事項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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