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準用第五十四條、第五十
五條、第六十一條至前條規定。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專責部門主管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
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至前條規定。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辦理第七條所定業務之業務員準用第四十九條至
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五十九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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