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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應備置財產目錄,標明各種資產之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及 所在地,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之價額。 納稅義務人對於各種資產之估價,不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時,該管稽徵機 關得逕行估定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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