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適用第八條、第十
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二項至第四項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
期貨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除適用前項規定外,
其指撥營運資金並適用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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