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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六條(多數承租人之分別放領)
徵收耕地之承租人,在租約上由兩人以上具名承租者,應分別放領,其 由一人具名而載有外幾人承租,經查明確係現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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