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另有他 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依保險人 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前項申請人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保險人得 通知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不適用前條第四款但書得以切 結書代替規定。 保險人依第一項規定發給喪葬津貼後,尚有其他支出殯葬費之人時,應由 領取之人負責分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