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農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
金,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前項退休金提繳率,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由農會視其財務狀況,提經理事
會通過:
一、除總幹事外之聘任人員:
    (一)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同一農會工作者:百
          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
    (二)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以後至農會任職者: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
          五。
二、技工、工友:
    (一)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同一農會工作者:百
          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
    (二)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以後至農會任職者: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九
          。
三、特約人員: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九。
農會調整退休金提繳率時,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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