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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七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 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由信託業執 行,並由信託監察人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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