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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七條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 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器材之使用者之 使用。 前項使用者得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回復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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