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議會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政府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 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秘密會議時,除議員及由主席指定之列席人 員及會場員工外,其他人員,不得入場。 前項在場員工,應分別記載其姓名,主任秘書並應報告列席人員及會場 員工人員、姓名、職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