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財產懲罰自處分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
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
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財產懲罰為公法上財產關係,應有執行期間之限制,以符法安定性之
    要求,爰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定明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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