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懲罰自處分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 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 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一、本條新增。 二、財產懲罰為公法上財產關係,應有執行期間之限制,以符法安定性之 要求,爰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定明執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