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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九條
申請發動機、螺旋槳、技術標準件或零組件之出口用適航掛籤,應依適航 核准簽證程序(附件十七),向民航局申請,經檢定合格,發給出口用適 航掛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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