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申請發動機、螺旋槳、技術標準件或零組件之出口用適航掛籤,應依適航
核准簽證程序(附件十七),向民航局申請,經檢定合格,發給出口用適
航掛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