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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九條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訂定之。 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 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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