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
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規劃書之記載
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對電信號碼使用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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