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複決成立之法律,經公布生效後,非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
  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修正、否決或廢止之法律,
  ,立法院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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