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於彈劾案審議完竣後,應即舉行投票,經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彈劾案即為通過並由國民大會議長正式宣告。
  彈劾案議決票應刊印「同意彈劾」、「不同意彈劾」兩欄,由代表以本
  會製備之圈戳,以無記名方式圈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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