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集會期間預算編列與經費稽核作業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集會期間之費用,
比照立法委員支給之歲公費、交通費及住宿費,按實際集會日數,核實支
給,並按下列標準依規定辦理:
一、代表每人每月歲公費十八萬四千九百六十元,按實際集會日數,核實
    支給。
二、代表每人每月交通費二萬四千元,按實際集會日數,核實支給。另支
    給代表報到及返鄉往返旅費,每人四千元。
三、代表每人每月住宿費一萬八千元,未住宿於本會提供住宿地點之代表
    ,按實際集會日數,核實支給;住宿於本會提供住宿地點之代表,不
    再支給。
四、以上各項費用由總務組於會期結束後,依規定繕造請領清冊一式三份
    ,並循結報程序辦理核發作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