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古物保存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歸國有。
  前項古物發現時,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當地主管行政官署,呈由上級機關
  咨請教育內政兩部及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收存其古物,並酌給相當獎金
  ,其有不報而隱匿者,以竊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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