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安會得依本法第十八條訪談相關人員。訪談錄音、紀錄及任何限閱文件 ,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
訂定限制公開訪談錄音、紀錄及限閱文件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