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
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
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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