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理事不得兼任聘任職員。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一、合作社理事不得兼任聘任職員及特殊不受限制情形。 二、限制理事不得兼任聘任職員,乃在落實權責及專業分工制,同時考量 合作社因規模過小、收入不足以支應、重要職務徵才過渡期間、或因 非例行業務或事項臨時需求、或為撙節經費支出等特殊因素,爰以但 書排除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