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理事不得兼任聘任職員。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立法理由〕
一、合作社理事不得兼任聘任職員及特殊不受限制情形。
二、限制理事不得兼任聘任職員,乃在落實權責及專業分工制,同時考量
    合作社因規模過小、收入不足以支應、重要職務徵才過渡期間、或因
    非例行業務或事項臨時需求、或為撙節經費支出等特殊因素,爰以但
    書排除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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