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兵源之列額,以轉錄基準日之役男戶籍地資料為準,轉錄基準日以後戶籍
異動者,遷出地及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應連繫確定,由遷入地列
額後,報請各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前項轉錄基準日前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未辦理遷入登記者,由遷出地列額
。
經填發徵集令或通知為預備員之役男戶籍有異動者,仍以戶籍異動前之戶
籍地為列額地。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