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宗教信仰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案件,應於五日內
將證明文件及初審有關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