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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宗教信仰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案件,應於五日內 將證明文件及初審有關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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