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入社願書,經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
  請求,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始得
  入社。」(在保證有限責任合作社則,「」內為「經理事會之同意,報
  告社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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