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獎勵,每年以公開表揚或其他方式為之,並得邀請獲獎者參與相
關座談會或觀摩活動,以促進優質經驗分享及交流。
〔立法理由〕
以獲獎者係參與相關座談會促進交流分享,非自行舉辦座談會等活動,為
期明確,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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