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及
  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
  前項再利用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運方式。
  三、再利用方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五、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
  六、再利用產品銷售計畫。
  七、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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