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檢舉前條情形以外之轉讓或持有毒品案件,經查獲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
般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
    (一)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二)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公克,新臺幣一萬元。
    (三)二百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三萬元。
    (五)一公斤以上,每公斤新臺幣三萬元。
二、第二級毒品
    (一)二百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二)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一萬元。
    (三)一公斤以上,每公斤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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