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助理人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交通助理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應予解僱:
  一、僱用期間屆滿不再續僱者。
  二、年滿六十歲或降齡退休警察人員轉任年滿六十五歲者。
  三、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四、違反法令或受僱義務情節重大者。
  五、非因公、傷、病當月請假逾七日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