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助理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應予解僱: 一、僱用期間屆滿不再續僱者。 二、年滿六十歲或降齡退休警察人員轉任年滿六十五歲者。 三、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四、違反法令或受僱義務情節重大者。 五、非因公、傷、病當月請假逾七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