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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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行政院
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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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依據交通狀況及警察執行
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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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範圍如左: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排除道路障礙。
四、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五、提供交通服務。
六、其他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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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男性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服滿兵役;女性十八歲以上,二十
五歲以下;或降齡退休警察人員未滿六十歲或國軍退除役官兵未滿
五十歲者。
三、男性身高一六五公分以上,女性身高一五八公分以上。
四、身體健康,無色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五、素行良好,儀表端正,言語清晰。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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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人員之制服、裝備、訓練、執勤、督導、考核、獎懲等事項,
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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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應予解僱:
一、僱用期間屆滿不再續僱者。
二、年滿六十歲或降齡退休警察人員轉任年滿六十五歲者。
三、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四、違反法令或受僱義務情節重大者。
五、非因公、傷、病當月請假逾七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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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名額及所需經費,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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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公路警察局設置交通助理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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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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