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物資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應填發解除徵用書、
  物資發還證明書及補償書,連同徵用物資及補償金,依徵用時之交付地
  點,返還原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但徵用物資無法修復、毀壞、滅
  失時,無須填發物資發還證明書及返還物資。
  前項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主管機關應併同解除徵用,並應填發解除徵
  用書及補償書,連同補償金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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