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應填發解除徵用書、 物資發還證明書及補償書,連同徵用物資及補償金,依徵用時之交付地 點,返還原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但徵用物資無法修復、毀壞、滅 失時,無須填發物資發還證明書及返還物資。 前項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主管機關應併同解除徵用,並應填發解除徵 用書及補償書,連同補償金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