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聲明異議者,未經原核發保護令法院撤銷、變更或停止執行之裁定 前,仍應繼續執行。
參考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十九條後段,定明保 護令未經原核發法院裁定前,應繼續執行,以保障保護令執行之存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