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器上所犯罪行及若干其他行為(東京)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2年09月14日

條文關聯

  依第六條加於某人之約束措施,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繼續至超出航空器
  降落地點以外:
  一、該一地點係在非締約國領域以內而其官署不准卸下該行為人或該項
      措施係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以便交付主管官署而採取者;
  二、航空器作強迫降落而其正駕駛員不克將行為人交付主管官署者;或
  三、該行為人同意在約束之下繼續載運者。
  航空器正駕駛員應儘速,並儘可能於降落某國之前,以其航空器上載有
  依第六條受約束處分之人之事實及約束之理由,通知該國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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