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六條加於某人之約束措施,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繼續至超出航空器 降落地點以外: 一、該一地點係在非締約國領域以內而其官署不准卸下該行為人或該項 措施係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以便交付主管官署而採取者; 二、航空器作強迫降落而其正駕駛員不克將行為人交付主管官署者;或 三、該行為人同意在約束之下繼續載運者。 航空器正駕駛員應儘速,並儘可能於降落某國之前,以其航空器上載有 依第六條受約束處分之人之事實及約束之理由,通知該國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