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參謀本部置次長五人至七人,主任二人,職務列中將或少將;主任、副
  主任、助理次長(執行官)、助理次長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少將;
  處長二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副處長、組長、副組長
  、主任、副主任四十九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主任九人,
  職務列上校、中校;參謀四百三十人至六百九十二人,職務列中校、少
  校、尉官、士官,其中一百二十一人至二百十一人,職務得列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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