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立法理由〕
配合本校所屬飛行訓練指揮部改隸屬空軍飛行訓練指揮部,另參照陸軍軍
官學校及海軍軍官學校均未設置副校長,考量編制一致性原則,爰刪除副
校長職位之設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